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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004号)

2022-11-09 20:2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9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004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00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经营的黄豆味极鲜(调味料)(净含量:1.8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被委托商: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委托商:成都聚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Q/HYS0001S-2020《液体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自查自纠,系该超市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不够,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学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经查明,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于2022年1月22日从双流区鑫旺调味品配送经营部以9.17元/瓶的价格购进60瓶黄豆味极鲜(调味料)(净含量:1.8L/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支付货款550元。购进后,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以9.9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8月22日,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已将上述批次黄豆味极鲜(调味料)销售完毕。

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经营的涉案黄豆味极鲜(调味料)经食品安全抽检,其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Q/HYS0001S-2020《液体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食品标签执行标准为Q/HYS0001S,该标准规定总酸(以乙酸计)的指标为“≥2.5g/100ml”,实测值为0.13g/100ml。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且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潼南区景景福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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