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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9期)

2022-11-04 09:29:45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9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鼓楼区汇了乐生鲜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5公斤,货值195.8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没款515.8元。

2.南京市鼓楼区和蕴餐饮店销售的金枪鱼刺身、章鱼刺身,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金枪鱼刺身计2斤,货值180元,章鱼刺身计4.9斤,货值24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没款20000元。

3.南京市鼓楼区范海飞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韭菜共计5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4.南京猫抓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蔬菜盘、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认为是因为消毒清洗不到位,我局已责令改正。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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