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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杨梅)核查处置情况

2022-10-20 17:16: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0月20日消息,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汪恩侠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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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汪恩侠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6月1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天镜南苑西区6幢101室-1经营户汪恩侠。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天镜南苑西区6幢101室-1经营户汪恩侠销售的杨梅,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汪恩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关于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参照小食杂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汪恩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51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检测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产品时会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销售合格产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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