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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34期)

2022-09-22 11:04: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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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4期)。据通告,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江北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5批次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一、江北区王娅敏生活超市店经营的香蕉、黑芝麻(生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王娅敏生活超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王娅敏生活超市店经营的黑芝麻(生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5月28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黑芝麻(生芝麻)时没有履行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江北区王娅敏生活超市店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江北区王娅敏生活超市店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生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元(大写:伍拾柒圆整);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二、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经营的香蕉T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T(购进日期:2022年6月21日),噻虫嗪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香蕉T时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5日对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经营不合格香蕉T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江北区美而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美而佳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噻虫嗪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香蕉时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7日对江北区美而佳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经营的皇帝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皇帝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皇帝蕉时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皇帝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1.91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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