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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红油豆瓣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9-20 12:12: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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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19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3号)。本期信息显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0号),涉及成都市9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生产红油豆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21/12/12;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林弯摩迩副食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红油豆瓣1200瓶,共计600公斤,货值2400元;已销售1200瓶,共计600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涉嫌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油豆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2. 罚款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红油豆瓣由当事人生产,由于工人在配料时为了节约时间,放入防腐剂到搅拌罐中后搅拌时间不充足,导致搅拌不均匀,从而造成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增加搅拌的时间,加强工人的管理、培训,确保产品的各项指标合格;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生产红油豆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21/12/12;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林弯摩迩副食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红油豆瓣1200瓶,共计600公斤,货值2400元;已销售1200瓶,共计600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

经查,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在代理合同(其中代理合同中甲方为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乙方为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中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乙方不承担不合格产品带来的一切事宜。由此可知,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无责任,故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委托生产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郫都区林弯摩迩副食超市经营红油豆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21/12/12;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红油豆瓣240瓶,共计120公斤,货值696元;已销售184瓶,共计92公斤;库存(未销售)56瓶,共计28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库存商品已全部退回至进货商家处)。当事人郫都区林弯摩迩副食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红油豆瓣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蒲江县分公司经营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04-20;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44公斤,货值491.04元;已销售44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蒲江县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要求,加强进货查验义务,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区青羊广场分公司经营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04-19,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泥鳅5公斤,货值169元;已销售4.842公斤;库存(未销售)0.158公斤;封存0公斤(未销售的0.158公斤因泥鳅死亡已被丢弃)。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区青羊广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泥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供货方在送检时尽可能将所有高危项目检测合格后方收货,并保证在今后的食品经营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进货台账登记、索票索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邛崃市牟礼镇赵祥英小吃门市经营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自制日期:2022-05-07;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自制该批次油条0.6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0.6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邛崃市牟礼镇赵祥英小吃门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油条由当事人自制,因过量添加泡打粉导致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表示不再加工售卖油条。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邛崃市临邛付师羊肉火锅店经营泡萝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萝卜(加工日期:2022年5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泡萝卜1公斤,货值4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邛崃市临邛付师羊肉火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的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2.8元(贰元捌角);

3.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泡萝卜由当事人加工,因过量添加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再使用糖精腌制泡萝卜。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新都区金花桥好友炒货厂生产瓜子(白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瓜子(白味)(生产日期:2022-04-22,规格型号:5kg/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瓜子(白味)200袋,共计1000公斤,货值9000元;已销售6袋,共计30公斤;库存194袋,共计970公斤;封存194袋,共计970公斤。当事人新都区金花桥好友炒货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作出如下处罚:1. 没收不合格产品白味(瓜子)194袋(规格:5kg/袋)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大写:伍拾元整);3. 罚款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白味(瓜子)由当事人生产,因原料瓜子储存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原料库房管理,所有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离墙离地,配置相应的温湿度计对车间、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管理。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双流双全食品商贸部经营山椒海白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椒海白菜(生产日期:2022-01-09,规格型号:80克/袋 固形物≥80%);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STS0002S-2018《调味海藻类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四川眉山升泰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山椒海白菜100袋,共计8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8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双流双全食品商贸部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山椒海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相关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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