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号)

2022-09-15 14:4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号)

抽样单:XC22331082305832424生姜

(一)不合格生姜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2305832424;产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保质期:/;购进日期:2022年6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何方长。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7日将编号:№:HZ-J22060772《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何方长,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何方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生姜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局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调查,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购进生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执法人员要求其对于销售出去的商品进行召回,至发文,未有召回记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购买生姜用于销售时未对供货者信息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铅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给以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二、处以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1273号)。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质量守护“四特精神”耀江淮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坚持创 ...

  •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严格履职尽责主动作 ...

  • 质量安徽 如椽巨笔写华章

  • 江苏常州经开区举行数字电竞峰会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