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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2022-09-15 14:42: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839杨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839;产品名称:杨梅;生产日期:2022-05-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江区花园菜市场外门店陈聪明;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杨梅。上述杨梅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杨梅是于2022年5月30日从路桥水果批发市场胡总宝处购入的,当事人一共购入8箱杨梅,6斤/箱,进货价230元/箱,当事人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1840元。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以6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2斤6两杨梅。实际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杨梅的大小和新鲜程度以10元/斤至80元/斤不等价格销售杨梅,加之当事人自行食用了一部分,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销售票据,当事人销售剩余抽检不合格批次杨梅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杨梅时,向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2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728小黄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728;产品名称:小黄鱼;生产日期:2022-05-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江区白云菜场徐菊芬;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小黄鱼。上述小黄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小黄鱼于2022年5月24日从台州水产品交易中心进货的,共购入20斤,购入价格为25元/斤,货款合计500元。由于台州水产品交易中心内商户众多,当事人销售的小黄鱼进货渠道不固定,且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上家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具体进货上家当事人无法说清。上述小黄鱼的售价为28元/斤和35元/斤(成色较好的)。2022年5月24日,抽检人员购买3斤4两小黄鱼用于抽检,购买价格为35元/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4元。剩余小黄鱼被当事人售出,但由于小黄鱼存在两种售价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没有销售票据,当事人售出其余小黄鱼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小黄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整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罚款3000元。(椒市监处罚〔2022〕043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879杨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879;产品名称:杨梅;生产日期:2022-05-3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个体工商户邱荷花;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杨梅。上述杨梅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杨梅是于2022年5月30日从台州市椒江菲菲水果商行处购入的,当时一共购入了6件杨梅,大、中、小号各2件,每1件12斤,共72斤。其中,大杨梅280元/件,中杨梅160元/件,小杨梅130元/件,共计1140元。大号杨梅售价50元/斤,中号杨梅售价30元/斤,小号杨梅售价20元/斤。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以35元/斤的价格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斤6两的中号和小号的杨梅用于抽检。因杨梅难以保鲜,抽检批次杨梅仅售出部分杨梅,加之当事人自行食用了一部分,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销售票据,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杨梅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杨梅时,向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5号)

四、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944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944;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2-06-0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白云宗良火锅楼;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牛蛙是于2022年6月6日从台州市椒江区万济池菜市场方林丽处购入,当时共购入7.5kg,购入单价为60元/kg,货值金额450元。当事人店内的牛蛙用于制作水煮牛蛙菜品,水煮牛蛙售价为50元/份。除了销售给抽检人员的1.65kg牛蛙,剩余5.85kg牛蛙全部被当事人用于制作水煮牛蛙菜品。但由于当事人小本经营,没有记账,具体水煮牛蛙的销售时间和份数无法查明。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整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3500元。(椒市监处罚〔2022〕037号)

五、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965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965;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2-06-0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蛙蛙生活餐饮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是于2022年6月6日从位于万济池菜场周桂芬处购入,当时共购入2.5kg,购入单价为46元/kg,当事人以现金形式支付115元货款。抽检当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浙食链进货记录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店内牛蛙被当事人用于制作泡椒牛蛙、爆炒牛蛙菜品,售价为80元/斤。除了2022年6月6日销售给抽检人员的1.5kg牛蛙,剩余1kg牛蛙大部分被当事人用于制作牛蛙菜品了,部分牛蛙未销售出去被当事人倒掉。由于当事人小本经营,没有记账,上述牛蛙的具体销售时间和销售金额无法查明,上述牛蛙的货值金额和销售牛蛙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并录入了浙食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3号)

六、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939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939;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2-06-0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白云街道花园菜场慕安荣;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是于2022年6月6日从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通衢路168号的台州市椒江鼎诚初级农产品经营部处购入的,当事人共购入该批次牛蛙20斤,购入单价为9元/斤,当事人以现金形式支付180元货款。上述20斤牛蛙的销售单价为13元/斤。除了2022年6月6日销售给抽检人员4.3斤牛蛙用于检验,其余15.7斤牛蛙均被当事人售出,销售单价均为13元/斤。上述牛蛙货值金额为260元,违法所得合计8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向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04号)

七、抽检编号为DC22331000300532898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31000300532898;产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05-2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天亿水果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香蕉。上述香蕉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上述香蕉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从台州市椒江闵鸿水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2箱,每箱的价格是42元,重量是7千克/箱,共计84元,销售价格是8元/千克,销售额共计112元,获利共计28元。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浙食链中进货订单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10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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