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8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覃梅兰经营的木鸭)。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覃梅兰经营的木鸭)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覃梅兰经营的“木鸭”(检疫日期2022-5-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1450000622233328 | 样品名称 | 木鸭 |
检疫日期 | 2022-5-1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覃梅兰 |
检验问题项目 | 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2年5月18日,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在当事人经营摊点抽检的“木鸭”(检疫日期2022-5-17)“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购进2只净重10.6斤的“木鸭”(检疫日期2022-5-17)。当事人已销售以上木鸭1只5.6斤,销售金额100.8元,另1只5斤自用。综上,本案货值金额190.8元,违法所得100.8元。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的“木鸭”,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具体处罚种类:《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由于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使用农药不当造成。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