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巫溪县昌勇白酒酿造坊生产的白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9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因生产者销售台账不健全,故无法召回销售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环节,建立销售台账等措施,以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所生产的白酒经检验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达到0.000249g/kg,违反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丈夫因病于2021年3月12日去世,家中有两名学生,一个高中,一个初中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本案中货值金额为800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800.00元
2. 罚款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