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铜梁区沉香馆酒坊生产的固态法白酒(高粱酒)。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白酒小作坊铜梁区沉香馆酒坊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铜梁区沉香馆酒坊生产的固态法白酒(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22500151653301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1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法建东路152、154号的铜梁区沉香馆酒坊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的库存固态法白酒(高粱酒),同时执法人员将编号为№:E22SZ00960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梁区沉香馆酒坊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共计生产25L,售价为30元/L,货值金额为750元。该小作坊已采取主动召回等措施,已售出的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均因顾客已饮用完毕而无法召回。
三、对生产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梁区沉香馆酒坊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65元(叁佰陆拾伍元)
2、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
四、原因排查及作坊整改情况
经铜梁区沉香馆酒坊自查,导致总酸含量偏低的原因是罗勇在装箱、装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温度,使接酒温度过高。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该小作坊加强人员培训管理,严格按照工艺流程生产,控制好装箱、装桶的温度,提高食品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