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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

2022-06-15 15:13: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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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钟里报的白酒小作坊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钟里报生产的固态法白酒(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2250015165330100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法建东路205号的白酒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的库存固态法白酒(高粱酒),同时执法人员将编号为№:E22SZ00961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里报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共计生产16L,售价为30元/L,货值金额为480元。该小作坊已采取主动召回等措施,已售出的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均因顾客已饮用完毕而无法召回。

三、对生产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里报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固态法白酒(高粱酒)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贰佰元);

2、罚款1100元(壹仟壹佰元)。

四、原因排查及作坊整改情况

经钟里报自查,导致总酸含量偏低的原因是钟里报在装箱、装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温度,使接酒温度过高。导致总酯含量偏低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发酵时间、发酵温度控制不严,造成总酯含量偏低。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该小作坊加强人员培训管理,严格按照工艺流程生产,控制好装箱、装桶的温度以及发酵时间、发酵温度,提高食品安全生产意识。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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