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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0000元

2022-05-11 17:45: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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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1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据通告,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批次食品不合格。由乳山市豆豆土特产网店销售的、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59641。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1、乳山市豆豆土特产网店销售的即食海蜇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2月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豆豆土特产网店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已在收到报告前注销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为高小术。本局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要求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经查,高小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高小术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2、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2月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要求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经查,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6.1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6.1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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