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据通报,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全来吃小吃店(北京全来吃小吃店)
当事人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海全旺达小吃店(海全旺达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食全酒美民俗餐厅(食全酒美餐厅)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四、北京青山绿水缘餐饮(北京青山绿水缘餐饮)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芫源城餐厅(河间驴肉火烧)
当事人在凉菜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高山民俗餐厅(北京高山民俗餐厅)
当事人购进老才臣醋,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崔晓雷民俗餐厅(老村长)
当事人食品生熟混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爱国兴烧饼铺(北京爱国兴烧饼铺)
当事人食品生熟混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赵铁所小卖部(北京赵铁所小卖部)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丰元汇黄泥烤鸽有限公司(黄泥烤鸽)
当事人卫生条件差,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王文有小吃店(北京王文有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安建东馒头店(北京安建东馒头店)
当事人加工刀具未按要求定位摆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翠凤圆小吃店(翠凤圆熟食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洣多多熟食店(洣多多熟食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按要求生熟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刘满立民俗餐厅(听溪山居)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可星食品有限公司(宫礼糕点)
当事人未查验进货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北京福满鸭小吃店(北京福满鸭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未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北京明宇鑫旺餐饮有限公司(明宇鑫旺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设备未清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九、北京刘连才小吃店(北京刘连才小吃店)
当事人环境卫生不合格,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北京综会小吃店(北京综会小吃店)
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台账,未索证索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