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597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经营部于2021年6月10日购进的该批白酒已经全部售卖完毕。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共乐镇东方红村18组兴文县懿德坊食品加工厂购进,购进价格为10元/L,销售售价为16元/L,50L全部销售完毕,共计80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300元。该食品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食品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1200元。罚没款合计:1500元(金额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618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该企业于2021年12月13日外购,共购进10kg“香蕉”。2021年12月14日抽检后,当事人购进的香蕉除去抽检1.51kg用于抽检,其余8.49kg于2021年12月14日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香蕉”。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20元(金额大写:贰仟五佰贰拾元整)。
三、荣昌区峰高街道薛二妹食品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薛二妹食品店销售的水果“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03CP110966,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水果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由于已经销售完毕并全部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水果“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薛二妹食品店积极排查原因,初步怀疑是农户擅自添加农药过多导致,该店表示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一定加强进货查验,严格把关。
四、荣昌区铜鼓镇李忠见油坊经营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菜籽油,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6163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1月3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1-03FS120089的《检验报告》后,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月12日,当事人销售酸值(KOH)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罚款1000元。
五、荣昌区峰高街道陆氏散装酒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陆氏散装酒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03CP110988,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散装白酒”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由于已经销售完毕并全部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白酒”,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45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陆氏散装酒经营部积极排查原因,初步怀疑是生产商稀释浓度时添加纯净水过多导致,该店表示在购进“散装白酒”时一定查验相关检验报告,严格把关。
六、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602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送达了抽检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该企业于2021年11月28日外购,共购进10kg“香蕉”。2021年11月29日抽检后,当事人购进的香蕉除去抽检1.5kg用于抽检,其余8.5kg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香蕉”。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10元(金额大写:贰仟五佰壹拾元整)。
七、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高粱酒,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5973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样产品系该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9日购进,购进价格为8元/L,销售售价为16元/L,50L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80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400元。至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高粱酒”已经全部售卖完毕。该酒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酒坊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400元。罚没款合计:800元(金额大写:捌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