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597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6月10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部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该经营部于2021年6月10日外购,共购进50L,2021年11月29日抽检2L后,当事人购进的白酒于2021年12月12日前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白酒。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经营部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部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召回数量为零。2021年12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黄纯朴食品店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并将该批次白酒不合格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溯源,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闭环。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618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3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该企业于2021年12月13日外购,共购进10kg“香蕉”。2021年12月14日抽检后,当事人购进的香蕉除去抽检1.51kg用于抽检,其余8.49kg于2021年12月14日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香蕉”。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召回数量为零。2022年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唐三姐副食经营部销售,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荣昌区峰高街道薛二妹食品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用农产品名称:“香蕉”,《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03CP110966,“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12月16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水果“香蕉”。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经营门市外张贴发布了该批不合格“香蕉”的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四、荣昌区铜鼓镇李忠见油坊经营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菜籽油,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6163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11-10。
(二)现场检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11-10)同批次产品。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即开展了当批次菜籽油的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零。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经营单位加强环境卫生、贮存管理及索证索票方面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
五、荣昌区峰高街道陆氏散装酒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散装白酒”,《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03CP110988,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7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12月16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该批次的“散装白酒”。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经营门市外张贴发布了该批不合格“散装白酒”的召回公告。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六、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602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8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该企业于2021年11月28日外购,共购进10kg“香蕉”。2021年11月29日抽检后,当事人购进的香蕉除去抽检1.5kg用于抽检,其余8.5kg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香蕉”。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召回数量为零。2021年12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肖琪副食店销售,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七、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高粱酒,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5973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坊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该酒坊于2021年11月19日外购。2021年11月29日抽检后,当事人购进的高粱酒于2021年12月14日前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高粱酒。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酒坊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酒坊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召回数量为零。2021年12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袁记酒坊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并将该批次高粱酒不合格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溯源,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