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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2022-01-26 09:43: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食品经营企业共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顺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顺祥在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4号附1-4号嘉禾农贸市场89、95、96号摊位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1878,抽样日期:2021年9月2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日向张顺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泥鳅在售。经查,被抽检泥鳅是张顺祥从重庆乐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5.5kg,采购价格为14元/kg,销售的价格为32元/kg。不合格食品货值为17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94元。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顺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张顺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销售的进口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销售的进口香蕉(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4880,抽样日期:2021年10月9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从从重庆润嘉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20.92KG,抽检使用了2.584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购进价格6.9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9.96元/公斤,货值208.36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农批市场自主送检测试报告和该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并通过随机送检的方式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止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三、周绪珍销售的红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周绪珍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农贸市场蔬菜摊区36至38号销售的红小米辣(辣椒)(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1896,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向周绪珍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红小米辣(辣椒)”在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红小米辣(辣椒)” 2021年10月26日由个体工商户刘廷国供货的,并于当日开始对外销售。采购数量为3KG,抽检使用了3KG。涉案“红小米辣(辣椒)”购进价格为16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因此,涉案“红小米辣(辣椒)”的货值金额为3KG×20元/kg=60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周绪珍销售的不合格红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周绪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四、重庆爱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洋河二路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爱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洋河二路店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28销售的红小米椒(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18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依法对重庆爱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洋河二路店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红小米辣”在售,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红小米辣”是2021年11月12日由重庆麟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并于当日开始对外销售。涉案“红小米辣”共购进了1.9KG,购进价格为11.4元/KG,销售价格为15.6元/KG,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1.9kg,剩余0kg。因此,涉案商品“红小米辣”的货值金额为1.9kg×15.6元/kg=29.64元,违法所得为1.9kg×(15.6元/kg-11.4元/kg)=7.98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爱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洋河二路店销售的不合格“红小米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五、两江新区福字客来永利食品超市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福字客来永利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双溪福居公租房配套商业街E区负一楼销售的小米辣(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6207,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编号A21SG09200)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0010413)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同时,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被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在售。据现场负责人介绍,所抽批次不合格商品为即食产品,已售完。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该批次小米辣共购进5公斤,销售价为13.96元/公斤;本案货值金额:进购数量×售价即为5公斤×13.96元/公斤=69.8元,违法所得:已售数量×售价即为 5公斤×13.96/公斤)=69.8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小米辣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张贴了召回公告,对销售的小米辣进行了召回。召回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4日,并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报告,截止召回期满未收到不合格产品,无消费者退货的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收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食品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启动召回工作,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所售的小米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8元。

六、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销售的蜜橘、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5幢附14号销售的蜜橘(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1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5幢附14号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05,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5幢附14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蜜橘和韭菜系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于2021年10月26日从重庆市钱大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蜜橘”共购进30.3kg,购进价格为2.64元/kg,因价格浮动,当事人销售金额为112.93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韭菜共购进2.5 kg,购进价格为7.38元/kg,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销售金额为22.42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因此,涉案“蜜橘”的货值金额为112.93元,涉案“韭菜”的货值金额为22.42元,合计两种商品进货金额为98.29元(79.99+18.3=98.29元),货值金额为135.35元(112.93+22.42=135.35元),共计违法所得为37.16元(135.35-98.29=37.0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菜鲜生生鲜坊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农批市场自主送检测试报告和该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并通过随机送检的方式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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