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2期)。据公告,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江宁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周良文水产经营部不合格鲫鱼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隔(以Ca计)项目。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4公斤,货值104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中添加,当事人只是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采购涉案水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582号。
南京市江宁区韩侠熟食店不合格卤鸡腿处置情况
卤鸡腿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该经营户同批次产品共购进卤鸡腿4kg,平均每个0.13kg,采购价4元/个;销售价5元/个,货值155元,利润为31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可能是加工的时候或者运输时和其他货物有交叉感染导致引起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针对该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正在调查处置中。
南京市江宁区雨桐生鲜果蔬经营部不合格小青菜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25元,已销售5公斤,货值3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为零售商,不合格产品是从当地农户采购,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3、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1〕15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