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鲜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2021年7月21日生产销售的鲜粉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生产鲜粉100袋,抽检了10袋,销售了90袋,货值100元(每袋1元销售);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
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