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仙居县峰瑶蔬果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鸡蛋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蛋,《检验报告》(NO:2110927528);购进日期:2021年9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仙居县峰瑶蔬果超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1年9月14日购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在经营,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口述于2021年9月14日从仙居县中心菜场芦美英处购进红鸡蛋1箱,共25kg。2021年11月9日对位于仙居县中心菜场的芦美英摊位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鸡蛋,芦美英拒绝承认抽检不合格鸡蛋与销售给当事人的鸡蛋为同一批次。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鸡蛋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发票、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明确上游供货商。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已售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明确销售对象,当事人无法履行召回流程。截至2021年12月15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鸡蛋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鸡蛋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发票、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综上,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法使用免责。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