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9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孜然鱿鱼头,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49768;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麻辣鱿鱼头,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49755;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香辣鱿鱼头,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49754;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香辣鱿鱼仔,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50784;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原味鱿鱼仔,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50783;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烧烤鱿鱼仔,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000410750785。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经营的孜然鱿鱼头、麻辣鱿鱼头、香辣鱿鱼头、原味鱿鱼仔、烧烤鱿鱼仔和香辣鱿鱼仔,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11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鱿鱼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鱿鱼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鱿鱼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上述批次鱿鱼制品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免予处罚。文号为威市监食不行处字〔2021〕25号。
(四)原因排查整改情况。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文登区山太水产品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