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0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5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4期)》(2021年第241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塘厦钱盛饮用水厂、东莞市清溪雨荷纯水厂、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东莞市山粤山饮水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塘厦钱盛饮用水厂生产的家兴源饮用纯净水、家家乐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塘厦钱盛饮用水厂生产的家兴源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家家乐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2.处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禁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10905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企业员工在对桶的消毒过程中冲洗不均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员工重新培训。
二、标称东莞市清溪雨荷纯水厂生产的绿之源饮用纯净水、好心情饮用纯净水、雨荷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清溪雨荷纯水厂生产的绿之源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1-07-19)、好心情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19)、雨荷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19)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条款规定,鉴于该企业被抽检的三个牌子产品是同日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且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4.6元;2.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10802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水桶老化,使用次数较多且脏;对桶的清洗、消毒环节力度不够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重新整理回收桶,淘汰老化、难以清洗的桶;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空桶清洗和消毒;三是加强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三、标称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生产的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生产的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图案”+銀瓶嘴山泉,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1-07-21)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15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洗瓶工人安全意识不高,回收瓶清洗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清洗泉水池、粗滤罐、原水罐;二是更换滤芯;三是清洗瓶盖输送设备;四是加强对操作员工培训。
四、标称东莞市山粤山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山粤山饮用纯净水、九粤山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山粤山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山粤山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九粤山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2.5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25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桶清洗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大消毒水清洗泵流量和压力;二是消毒水清洗泵人工加药改为自动加药。
五、标称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山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山泉饮用纯净水(商标:金富山泉+“图形”,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16)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进行产品留样)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8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008H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个别水桶在冲洗的过程中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定期对企业设备进行检修。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