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山花原蜜)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15 14:1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4日,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image.png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抽样编号为GCP21330000300432360山花原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鹤东路西侧(下交洋)浙江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现场抽取生产日期为2021.3.15山花原蜜4瓶送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135413),其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4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将检验结论告知浙江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35413)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0月28日,经浙江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山花原蜜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复检报告(编号SP20214694)于2021年11月5日送达当事人。在该公司冷库存放有上述同批次“山花原蜜”共计451瓶,经领导批准,予以扣押。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19年4月25日,当事人浙江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新疆尼勒克唐布拉黑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罐装蜂蜜总重量1098公斤、保证加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委托期限为2年等事项;2021年3月8日双方又签订《销售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日期为3月份的“山花原蜜”500瓶(规格:500克)、单价40元、金额20000元。2021年3月19日,乙方通过德邦物流发送包装瓶上标注有:“品名:山花原蜜;原料:蜂蜜;产地:浙江泰顺;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3.15;生产商:浙江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新城鹤东路(下交洋);净含量:500克”以及执行标准、许可证号、营养成分表等内容的山花原蜜500瓶。该批产品于2021年3月25日到达甲方,并于3月29日入库。实际入库463瓶、破损37瓶。3月31日公司自用(各部门试吃)出库8瓶。之后,当事人将上述山花原蜜产品进行纸盒包装。该外包装盒上标注有上述瓶标相同的内容。此至案发之日止,均未出厂销售。8月25日,抽检样品4瓶、每瓶145元,合计价款580元。

上述涉案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协议》,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之规定,当事人虽然明确了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及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并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不能免除当事人作为食品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中被检出的“呋喃唑酮代谢物”,属于抗菌药物,被检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一直以来较好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查验义务;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山花原蜜”,非当事人自主生产,无主观故意;至案发之日,该批次产品尚未出厂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外,对受委托加工生产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我局已抄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第(1)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580元、没收依法扣押的山花原蜜451瓶;

三、罚款30000元(叁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580元(叁万零伍佰捌拾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1年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 ...

  • 河北省迁安市引导农民采取“龙头企业 ...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使用木质渔船 ...

  • 波司登惊艳2021中国企业家博鳌论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