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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2021-12-15 14:2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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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抽样编号为NCP21330329305030397嫩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0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城南粮贸市场的泰顺县邦顺蔬菜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嫩姜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0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嫩姜检验报告(编号:NCP21330329305030397)送达至当事人经营摊位,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调取相关证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泰顺县邦顺蔬菜经营部对外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CP21330329305030397)显示,该批嫩姜检验项目铅含量(mg/kg)实测值0.388,标准指标≤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批次嫩姜是由当事人从南浦溪镇菜农处采购(没有索要相关票据),购进时未发现异常,购进后放在泡沫箱里保存并销售,于抽检当日,该批次嫩姜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证明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为5元/斤,共计对外销售10斤(其中包括抽样的5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泥鳅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上述两项处罚金额共计550元(大写:伍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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