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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公布草公鸡、蓝莓李果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15 14:29: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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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13)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457的草公鸡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秦山谢国荣白鸡摊经营的草公鸡,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他处购进草公鸡,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草公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289的蓝莓李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秦山供销大厦超市经营的蓝莓李果,经抽样检验,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商超经营者,从批发部处购进蓝莓李果,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蓝莓李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1782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龙龙果蔬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批发部处购进香蕉,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1787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六里百信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批发部处购进香蕉,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544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阿平蔬菜摊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批发部处购进生姜,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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