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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黑凉粉)核查处置情况

2021-12-15 14:3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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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黑凉粉,《检验报告》(NO:802100001065);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浙江锐爽食品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Q/ZRS0002S-2018《黑凉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1年7月19日生产的黑凉粉,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黑凉粉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7月19日生产了黑凉粉1780盒(净含量:70克/盒),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将该黑凉粉全部销售给了台州市丰泰保健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对抽检批次黑凉粉予以召回,当日召回182盒,截至2021年12月14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黑凉粉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事人生产经营铅(以Pb计)项目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534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原材料采购把关不严和生产流程控制不严格造成的,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30日完成整改。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规定,采购原料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原料合格,同时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生产流程和工艺生产食品,保证生产的商品合格。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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