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蓟州区勇志副食商店(代立艳)。
根据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蓟州区经营企业食品抽检的检测报告(抽样单编号:NCP21120119114431709),天津市蓟州区勇志副食商店(代立艳)于2021年8月16日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7日对天津市蓟州区勇志副食商店(代立艳)启动核查处置,采取现场核查进行调查,督促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查明,天津市蓟州区勇志副食商店(代立艳)共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2公斤,至执法人员检查全部销售。天津市蓟州区勇志副食商店(代立艳)已于9月17日发布召回通知,召回已售出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天津市蓟州区勇志副食商店(代立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蓟市监处罚[2021]105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