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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2021-12-09 14:06: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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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涉及崇川夏登超蔬菜部、崇川区春虎食品经营部等单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崇川夏登超蔬菜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5-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铅(以Pb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夏登超蔬菜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0公斤,已销售10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违法添加。崇川夏登超蔬菜部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夏登超蔬菜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417号)并责令改正。

二、崇川区春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5-27,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春虎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0公斤,已销售10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违法添加。崇川区春虎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春虎食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415号)并责令改正。

三、南通市崇川区潘家南北货店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5-2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潘家南北货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能发现销售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崇川区潘家南北货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潘家南北货店免予行政处罚。

四、崇川区来财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5-3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来财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14.11公斤,报废处理5.89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储运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来财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来财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53号)并责令改正。

五、南通吉客盛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长豇豆(抽样日期:2021-05-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吉客盛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能发现销售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吉客盛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吉客盛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82号)并责令改正。

六、南通市崇川区如家小百货超市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抽样日期:2021-05-11,规格型号:408克/袋)

上述产品谷氨酸钠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如家小百货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9袋,已销售9袋,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如家小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如家小百货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49号)并责令改正。

七、虹桥市场郁进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6-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虹桥市场郁进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虹桥市场郁进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依法对虹桥市场郁进免予行政处罚。

八、崇川区英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6-2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英勇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8.6公斤,封存 1.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储运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英勇食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依法对崇川区英勇食品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九、崇川区盈朵食品商行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6-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盈朵食品商行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储运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盈朵食品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依法对崇川区盈朵食品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十、崇川区荣伟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4-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荣伟蔬菜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荣伟蔬菜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依法对崇川区荣伟蔬菜批发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27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崇川区杨丹粮行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4-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杨丹粮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违法行为。崇川区杨丹粮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依法对崇川区杨丹粮行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35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崇川区秋良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4-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秋良粮油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销售环节有不当行为。崇川区秋良粮油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秋良粮油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326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4-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工艺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依法对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免予行政处罚。

十四、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4-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4.5公斤,已销售14.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工艺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依法对南通市永兴菜市场B95、B96号王孝锋摊位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蒋淑云(刘桥惠民集贸市场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4-0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蒋淑云(刘桥惠民集贸市场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销售环节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蒋淑云(刘桥惠民集贸市场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蒋淑云(刘桥惠民集贸市场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0601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通州区金新利顺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4-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新利顺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销售环节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金新利顺蔬菜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新利顺蔬菜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海门市海门镇东洲市场刘红侠摊位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4-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海门镇东洲市场刘红侠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海门镇东洲市场刘红侠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海门镇东洲市场刘红侠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0601号)并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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