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二)。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二)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二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舜耕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舜耕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芹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字〔2021〕108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以后进货将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学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已移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市中区哥仨蔬菜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哥仨蔬菜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54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陆拾元(506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三、市中区官润孟鑫百货商店(经营者:孔俊英)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官润孟鑫百货商店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 市监不罚〔 2021 〕107 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该店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
四、 市中区敏敏茶行(经营者:曹敏)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敏敏茶行(经营者:曹敏)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茉莉花茶,经抽样检验,呲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食罚字〔 2021 〕 52 号
3.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出现上述经抽检不合格茉莉花茶的问题,因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及时更换了供货商,今后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食品经营的法律、法规,在购进相关产品时,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把控供货商的资质审核,确保手续齐全,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购物广场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购物广场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豆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2021〕131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当事人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食品。
六、济南市中玉南孟鑫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玉南孟鑫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字〔2021〕121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在以后经营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索证索票齐全,加强食品安全学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已移送至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中区文利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文利快餐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韭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字〔2021〕103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向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
八、市中区顺发家常菜馆(经营者:贾继水)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顺发家常菜馆(经营者:贾继水)所使用的消毒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出现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消毒餐具的原因是餐具消毒企业消毒不彻底,当事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实。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立即更换供货商,今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食品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1年11月17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德州市齐河县卫生监督所。
九、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晶都顺河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晶都顺河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胡萝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字〔2021〕135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向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
十、济南粤若百货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粤若百货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长豆角中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芹菜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粤若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长豆角和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长豆角中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芹菜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2590.1元,违法所得785.58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2021〕126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济南粤若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案件移送至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市中区众起餐厅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众起餐厅所采购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不予罚字〔2021〕129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市中区众起餐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依法履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购进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豆角),是市中区众起餐厅于2021年8月4日从济南舜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文明路93号)购进的,因该供货方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8日将案件相关材料函至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函(济市中)市监案移〔2021〕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