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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

2021-11-30 17:1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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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056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056;产品名称:鲫鱼;生产日期:2021-08-1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李冲餐馆;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鲫鱼。上述鲫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从台州市椒江刘增峰水产品经营部处以15元/斤的价格购入3条鲫鱼,重量合计4斤2两,总价合计63元。当事人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63元货款。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以45元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了2条鲫鱼用于抽检,剩余1条鲫鱼未售出,被当事人经营者自己食用。上述鲫鱼货值金额为4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收款收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市监不罚〔2021〕40016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060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060;产品名称:鲫鱼;生产日期:2021-08-1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王光标小炒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鲫鱼。上述鲫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从万济池菜市场里的椒江蔡冬娟水产经营部以16元/斤的价格购入6条鲫鱼,重量合计3斤4两,总价合计55元,当事人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55元货款。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以54元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了4条鲫鱼用于抽检,剩余2条鲫鱼未售出,被当事人经营者自己食用。上述鲫鱼货值金额为5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购货小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市监不罚〔2021〕40015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090苏式五仁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090;产品名称:苏式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快康糕点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月饼。上述月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责令其予以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经营单位。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加工制作了20kg抽检批次的苏式五仁月饼,已经全部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上述苏式五仁月饼的成本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25元/kg。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500元,非法获利1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月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台市监处罚〔2021〕40693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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