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SC21220000238739542、SC21220000238739543、SC21220000238739541批次(省抽)不合格众露牌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吉林市昌邑区石成超市销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7日,办案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04-28、2021-05-11、2021-03-21的众露牌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从吉林市玖泓饮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次20210321的众露牌包装饮用水5箱、2021年4月28日购进生产批次20210428的众露牌包装饮用水5箱、2021年5月11日购进生产批次20210511的众露牌包装饮用水5箱,每箱24瓶,规格550ml/瓶,共计360瓶,进价0.5元/瓶,售价1元/瓶,货值金额360元,获利180元。当事人提供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检验报告,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责任,召回数量0瓶。
(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