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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4号)

2021-11-19 17:42: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9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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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4号)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嵊州纯手工老面小笼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嵊州纯手工老面小笼包(生产日期:2021-08-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2日向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802100000852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嵊州纯手工老面小笼包。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嵊州纯手工老面小笼包是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生产的,共20袋。上述不合格嵊州纯手工老面小笼包除抽检样品外全部赠送给了陈某。厂家向其发出了召回通知,陈某表示上述小笼包已经食用完,无法召回。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监处罚〔2021〕1118 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2、罚款510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51039.60元。

二、嵊州市周芳伟生鲜超市销售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周芳伟生鲜超市销售的梭子蟹(购进日期:2021-08-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15日向嵊州市周芳伟生鲜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L21081528的检验报告,并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梭子蟹。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晚从宁波路林市场以20元/Kg的价格购入的,共20Kg,购入后即上架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梭子蟹已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对象为流动散客,无法召回。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梭子蟹,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涉案梭子蟹“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1倍,符合绍市检会[2015]7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的情形,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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