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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1-11-18 15:4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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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20210710”批次的百寿果(原味花生),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1-J35804)。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百寿果(原味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明,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7月15日以15元/包的价格从湖南美唯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包“百寿果(原味花生)”(规格2.5Kg/包,批次20210710)。截至案发,已以20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收入共计100元,销售利润25元。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能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及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单。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但因产品均为零售,无法实际召回。

2021年9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长沙市雨花区希银食品经营部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5100元。并于2021年11月15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1)第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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