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梅子)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梅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称心水果炒货商行被抽检的“2021723”批次的“梅子”,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No:AFSQB070646021C《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批次梅子0.95KG,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以每斤7.83元的进价从长沙市雨花区争和糖酒食品经营部购进梅子(散装)1袋,重4.15KG(8.3斤),进货金额65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梅子时,查验并索取了进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该批次梅子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止,该批次梅子库存0.95KG,当事人共计销售3.2KG(其中2.2KG用于抽样检测),每公斤销售价24元,货值金额99.6元,销售额76.8元,获利26.68元。
长沙市雨花区称心水果炒货商行经营不合格“梅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等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止,未接到造成危害后果的反馈,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没收涉案产品,没收涉案批次梅子0.95KG。
我局决定对长沙市雨花区称心水果炒货商行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1月04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1)第436号不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