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0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5131614的乌鸡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绿农畜禽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绿农畜禽配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乌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在进购乌鸡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作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