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蚌埠市淮上区李建明百货店经营的“清竹水”。
1、蚌埠市淮上区李建明百货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06-15,商标名称:美伦达,规格型号:530ml/瓶的“清竹水”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经查,蚌埠市淮上区李建明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给予处罚。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清竹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竹水”487瓶,并对该单位免予其他行政处罚。[蚌市监处罚〔202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