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公示(第一期)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公示
(第一期)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兰洋郭亚张猪肉摊经营的羊肉,检验项目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儋州雅星谢妹副食商行经营的生姜,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儋州那大如聪海鲜铺经营的花甲螺、鸡螺、淡水海虾(淡水)等水产品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点蟹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兰洋郭亚张猪肉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市蓝洋农场集贸市场内的儋州兰洋郭亚张猪肉摊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羊肉,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羊肉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7日,当事人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儋州那大高美对羊狗肉店”高美对处购进“羊肉”3.5斤,销售价格为58元/斤,上述“羊肉”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203元,违法所得20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3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03元。
(二)儋州雅星谢妹副食商行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不合格生姜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从生姜大蒜批发商邹小平(性别:男,联系方式:13597227196,地址:海口市椰海大道粮油市场内)处购进2kg生姜,并在其摊位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4元/kg。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到2021年8月17日,上述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28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8元。
(三)儋州那大如聪海鲜铺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不合格食品花甲螺、鸡螺、淡水海虾(淡水)、三点蟹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购进上述涉案的鸡螺、淡水海虾(淡水)、花甲螺、三点蟹各5kg,购进单价分别为34元/kg、60元/kg、21元/kg、90元/kg,并将上述涉案食品摆放在其摊位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40元/kg、70元/kg、24元/kg、100元/kg。上述涉案食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无法提供相关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截止到2021年8月16日,上述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170元,违法所得为117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17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