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公示(第一期)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公示(第一期)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东成农产品批发商城李廖女菜档经营的苦瓜,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儋州雅星钟莲锦蔬菜摊经营的豆角,检验项目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西培集贸市场李启焕水产档经营的花蛤,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儋州兰洋文林副食摊经营的姜,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东成农产品批发商城李廖女菜档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市东成镇东成农产品批发商城李廖女菜档经营的苦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苦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苦瓜,并对该批次不合格苦瓜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从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以3元/斤的价格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苦瓜20斤,并在其摊位上进行销售,销售价3.5元/斤。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上述苦瓜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二)儋州雅星钟莲锦蔬菜摊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经营的豆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海南省儋州市八一总场昇鸿农贸市场蔬菜行18号的儋州雅星钟莲锦蔬菜摊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豆角,并对该批次不合格豆角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豆角,为当事人2021年7月15日从海南省儋州市八一总场昇鸿农贸市场旁一个流动摊贩处购进,共购进5KG,销售价为8元/KG,截止到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为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0元。
(三)西培集贸市场李启焕水产档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经营的花蛤,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西培集贸市场37号摊的经营者李启焕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花蛤,并对该批次不合格花蛤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花蛤,为当事人2021年7月14日从西培集贸市场附近一辆流动货车处购进,共购进6KG,销售价为26元/KG,截止到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为156元,违法所得为156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3.罚款700元。
(四)儋州兰洋文林副食摊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儋州市蓝洋农场市场内I-3号的儋州兰洋文林副食摊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姜,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的姜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为当事人2021年7月17日从儋州那大红旗街22号的儋州那大荣柱副食店(经营者:吕荣柱)处购进,共购进5KG,销售价为16元/KG,截止到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为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8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