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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2021-10-29 09:47: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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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企业共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世江销售的牛百叶

(一)抽检基本情况。吴世江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五村农贸市场销售的牛百叶(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105650921225,购进日期:2021年7月20日,抽样日期:2021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1日向吴世江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牛百叶”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7月20日销售的“牛百叶”数量共计2.5kg。该批“牛百叶”销售了2.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60元/kg。该店于2021年8月11日对已销售的“牛百叶”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9月13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150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吴世江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吴世江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近期未接到消费者对吴世江销售的牛百叶的有关投诉反映,且吴世江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得知所售牛百叶不合格,立即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渝市监发﹝2020﹞1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从减轻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整;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二、江北区宇嫣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宇嫣农产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负三层D区第1-2号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GC21500105650920025,抽样日期:2021年7月7日,购进日期:2021年7月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向江北区宇嫣农产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香蕉在售。经查,被抽检香蕉是江北区宇嫣农产品经营部从位于渝北区两路的海领批发市场某个体户处购进,采购数量为20kg,采购价格为7元/kg,销售的价格为10元/kg。不合格食品货值为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宇嫣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小写:2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500.00)。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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