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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2021-10-22 17:5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第四期)》,涉及南京市雨花台区苏兵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南京市雨花台区虹滋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等。相关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苏兵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该店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免予处罚。

2.南京市雨花台区虹滋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碗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碗机设备老化,消毒时间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3010号。

3.南京市雨花台区虹滋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碟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碟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碗机设备老化,消毒时间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3010号。

4.南京市雨花台区戴书龙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啤酒杯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啤酒杯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涤冲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啤酒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20003号。

5.南京市雨花台区戴书龙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盘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盘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涤冲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20003号。

6.南京市雨花台区戴怀义快餐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碗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涤冲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20002号。

7.南京市雨花台区戴怀义快餐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菜碟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菜碟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涤冲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菜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20002号。

8.雨花台区许海振羊肉汤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由于该碗是复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洗涤冲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针对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当罚(2021)20004号。

9.南京市雨花台区邓明远火锅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该店购进上述产品1.65公斤,货值1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针对该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没合计517.8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处罚(2021)10231号。

10.南京牛总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台分公司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该店购进上述产品0.6公斤,货值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针对该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合计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雨市监处罚(2021)10248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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