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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九)

2021-10-22 16:25: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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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九)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四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国华广场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国华广场店所销售的样品名称:编号为GJQD210400514的豇豆《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0103434432708。结果显示该批次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32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到位。

二、济南市中洪星康盛百货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洪星康盛百货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26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济南市中洪星康盛百货超市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完毕并上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案件线索移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中区食来运转火锅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食来运转火锅店所使用的样品名称: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3.依据及结果:《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以后将严把进货关,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确保达到溯源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四、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李倩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蜜三刀,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中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5.4的要求,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蛋白质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修约间隔错误,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11.3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115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自7月29日接收复检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已送至章丘区市场监管局。

五、市中区楠山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楠山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吡虫啉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0.05mg/kg,实测值为0.165mg/kg。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2021〕111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当事人以后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食品。

六、市中区顺鑫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顺鑫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玉米面,经抽样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25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市中区顺鑫百货商店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完毕并上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案件线索移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中区希泉生鲜肉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希泉生鲜肉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猪肉,磺胺类(总量)标准要求为小于等于100μg/kg,检测结果4144μg/kg,甲氧苄啶标准要求小于等于50μg/kg,检测结果为197μg/kg,氟苯尼考标准要求为小于等于300μg/kg,检测结果为650μg/kg,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免罚〔2021〕112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食品。

八、市中区泰传食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泰传食品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于2021年4月22日从济市中区泰传食品店抽取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的酱牛肉,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市中区泰传食品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餐〔2021〕31号

3.依据及结果:市中区泰传食品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已移送市中区四里村市场监督管理所。

九、市中区鑫场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鑫场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芹,经抽样检验,克百威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24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伍元捌角(365.80元),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伍元捌角(5365.8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完毕并上交整改报告。

十、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国华广场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国华广场店所销售的样品名称:

1.编号为RD2105S30160的番茄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0103437431846。结果显示该批次番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编号为RD2105S30237的虾皮《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XC21370103437432012。结果显示该批次虾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编号为RD2105S30157的豆芽《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0103437431843。结果显示该批次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编号为RD2105S30347的玉米渣《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XC21370103437432277。结果显示该批次玉米渣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番茄和玉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虾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92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销售番茄和玉米的行为免予处罚。根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销售虾皮的行为免予处罚。根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销售豆芽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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