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蔡远蔬菜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蔡远蔬菜摊)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滨海新城蔡远蔬菜摊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1330602310431891 | 样品名称 | 姜 |
购进日期 | 2021年06月23日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名称 | 绍兴市越城区刘兆锦蔬菜批发部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滨海新城蔡远蔬菜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7-2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7-28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召回不合格产品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 | (1)于2021年09月02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2021年07月26日,本局收到编号No:2110913144的检验报告,本局2021年6月24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姜(购入日期2021年6月2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09月0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现场未发现上述购入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的姜。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2021年8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23日从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南路200号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绍兴市越城区刘兆锦蔬菜批发部处购入上述姜,共计采购1箱(15kg),采购价130元/箱,售价12.00元/kg。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绍兴市越城区刘兆锦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送货票据等材料。 另经查,至本局2021年6月24日抽样时,现场还剩余3kg,本局抽样2.0kg,剩余1kg至本局2021年7月28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完毕。因本局2021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抽样时现场仅剩余3kg,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销售的12kg与抽样时的3kg属同一批次产品,故本局仅认定抽样时的3kg为不合格产品。综合以上,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 2021年10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市监沥罚告〔2021〕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不合格项为农药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从外观、气味上无法直接对其进行鉴别,同时当事人也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已于2021年10月19日下达处行政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1〕5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