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据通告,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2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啶虫脒、吡虫啉不合格。相关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 平阳县水头镇溪心菜市场黄招蓉销售的1批次小青菜啶虫脒不合格。
2. 平阳县水头镇溪心菜市场潘林娣销售的1批次香蕉吡虫啉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一)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
1 | 流通环节 | NCP21330326304930822 | 溪心菜市场 黄招蓉 | 小青菜 | 啶虫脒 | 2021/7/5 | 202123905 | 否 | / | 否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1〕3704号 | / | 0 | 0 | 否 | 否 | 否 | 2021.10.14 |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上游供应商信息,进货小票和市场快检合格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在购入上述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免予处罚。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2 | 流通环节 | NCP21330326304930833 | 溪心菜市场 潘林娣 | 香蕉 | 吡虫啉 | 2021/7/5 | 202123916 | 否 | / | 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1〕3705号 | / | 0 | 0 | 否 | 否 | 否 | 2021.10.14 |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香蕉检测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在购入上述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免予行政处罚。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