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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深圳一通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8 17:28: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65号】,涉及深圳一通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65号

深圳一通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涌才,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路庄边工业园A栋一楼二号。

2021年7月26日,重庆甯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CJ41港车辆持报关单534520210450446617/534520210450446622/534520210450446625(载货清单号5100550597646)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经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充电器200000个。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实际未出口,另发现未申报货物:1、电子显微镜1008台,2、电子显微镜1020台,3、电子显微镜100台,4、电子显微镜252台,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人民币39.9398万元。

当事人深圳市一通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确报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相片、出口货物报关单、载货清单、司机本、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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