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一期)。通告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开口松子。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99号宝龙广场M2-L1-062的舟山市新城张开食品店使用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经查明,2021年5月21日起当事人经核准后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99号宝龙广场M2-L1-062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6月26日,当事人从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255元/箱的价格购入上述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开口松子2箱(2.5千克/箱),共计5千克,支付进货款51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前已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购入上述食品后将其放置于货架以130元/千克的价格待售。2021年8月9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开口松子4.264千克(含抽样数量4.15千克),退货0.736千克,故其经营上述开口松子的货值金额为650元,违法所得为119.39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前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