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1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1号)
关于张永华销售不合格黄鱼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黄鱼基本情况
名称:黄鱼;《检验报告》:(NO:202124814);抽检日期:2021年7月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张永华;检测结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0月9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黄鱼关于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于2016年11月7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中心菜市场内041号摊位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地面积10平方米。根据《检验报告》反馈,当事人黄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实测值19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从温岭市松门水产批发市场共购进8斤黄鱼,进货价是20元/斤,售价是25元/斤,货值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应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以上共计经营额200元,获利40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符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条件认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1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黄鱼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黄鱼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