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10月11日消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马山购物中心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1330602310431938 | 样品名称 | 泥鳅 |
购进日期 | 2021年7月11日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名称 | 叶兴龙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马山购物中心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项目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8-0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8-11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召回不合格产品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 | (1)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2021年8月10日,本局收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110915855),报告称上述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马山镇海南路29号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或存储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的泥鳅,也未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或存储了其他批次的泥鳅。本局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211091585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绍越市监马检果字〔2021〕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马山镇海南路29号营业场所的公告栏中发出了《召回通知》。 经查,上述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的泥鳅系当事人于2021年7月11日从绍兴市大昌水产批发市场经营者叶兴龙处采购所得,采购总量为10斤,采购价格为14元/斤。至2021年8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泥鳅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8.88元/斤。综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8.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8.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已于2021年9月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1〕4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