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7号)。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7号)
关于对天台美桂农产品店经营的豆芽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不合格基本情况:2021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0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豆芽检测出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6-BA)”成分,其行为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综合本案情节考虑,可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以3005.2元罚款,合计罚没款3010元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此批次豆芽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停止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