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3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3号)
关于张咏梅销售不合格豆腐干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豆腐干基本情况
名称:豆腐干;《检验报告》:(NO:202115949);抽检日期:2021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张咏梅;检测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8月31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豆腐干关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于2019年7月11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第三菜市场内039号摊位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地面积10平方米。根据《检验报告》反馈,当事人豆腐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0.26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明: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从路桥、新河各处菜市场挑选购进20斤豆腐干后带回路桥金清第三菜市场售卖,进货价3.5元/斤,售价5元/斤,总货值为100元,获利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应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符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条件认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豆腐干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豆腐干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