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3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门市监处罚〔2023〕3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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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MA01KUMK2J |
工商注册号 | 11010902732047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臧胜利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购进“30元金凤口味王”(生产日期2023/05/13,保质期60天),共购进5袋,购进金额为27元/袋,进货价格共计135元。销售价格为30元/袋,共计销售数量1袋,其中到期日后销售1袋,为举报人(热线230715-039293)7月15日购买的1袋。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无槟榔产品销售。经调查,剩余4袋产品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进行销毁。由于该商品未及时录入系统,因此无销售数据。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30元金凤口味王”(生产日期2023/05/13,保质期60天)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30元;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商品(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0元,货值金额15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