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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21 16:59: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3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3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KUMK2J
工商注册号110109027320475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臧胜利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事实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购进“30元金凤口味王”(生产日期2023/05/13,保质期60天),共购进5袋,购进金额为27元/袋,进货价格共计135元。销售价格为30元/袋,共计销售数量1袋,其中到期日后销售1袋,为举报人(热线230715-039293)7月15日购买的1袋。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无槟榔产品销售。经调查,剩余4袋产品塞上伍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进行销毁。由于该商品未及时录入系统,因此无销售数据。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30元金凤口味王”(生产日期2023/05/13,保质期60天)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30元;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商品(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0元,货值金额15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17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17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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