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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高安市启帆汽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4-18 14:54: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高安市启帆汽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8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83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2
处罚内容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
罚款金额(万元)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3年3月16日13时07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路口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缪威、李杰等巡查至长沙县黄兴大道与特立路交汇处时,发现车牌为赣CBD1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AG58挂,运输一车建筑垃圾(沙土)行驶至此,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查,赣CBD1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AG58挂所有人为高安市启帆汽运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孙外虎。高安市启帆汽运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孙外虎从长沙市开福区滨湖北路一处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沙土)至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在长沙县黄兴大道与特立路交汇处被执法人员查获。赣CBD1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AG58挂车运输建筑垃圾(沙土)过程中采取了密闭措施,但运输建筑垃圾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经执法人员测量,赣CBD1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AG58挂共装载建筑垃圾为8.01立方米。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高安市启帆汽运有限公司委托驾驶员孙外虎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路口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孙外虎的询问调查,2023年3月16日高安市启帆汽运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8.01立方米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因当事人未收取运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
数据来源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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